銀行跨業合作 資本要求提高金管會提早因應新版巴塞爾協定,逐步要求銀行提高第一類資本,繼銀行登陸設子行第一類資本須達8%後,最近將再要求與保險、證房屋買賣券等金融業跨業合作的銀行,第一類資本須達8%,資本適足率則須達10%以上。 金控法規定,金控旗下銀行、保險及證券可以進行跨業的共同行銷,為使非金控旗ARMANI下的金融業之間也有跨業合作機會,金管會另訂「銀行、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服務規範」,符合條件的銀行、保險及證券業,也可以G2000從事跨業的合作推廣、交叉行銷。 金管會最近全面檢討這項跨業合作推廣規範,提高跨業合作的門檻,其中除了銀行保險業務的條件從嚴外,值得注意的是,要負債整合加入這種跨業合作的銀行門檻也提高。 現行規定,銀行發行的金融商品,如果要加入這種跨業的合作推廣,從事行銷時,資本適足率條件只要達最低法定標準8%吳哥窟以上即可,但根據金管會草擬的修正案,資本適足率將改採高標準,不但要達10%以上,其中第一類資本更必須在8%以上。 金管會官員昨(22)日表示,銀行的門借款檻提高,主要是為因應新版巴塞爾協定,希望銀行儘早強化資本結構。 不過,實務上,由於銀行通路大部分都是其他金融業運用銷售商品的管道,如保險商品及節能燈具基金等多需要靠銀行通路來銷售,至於銀行的存款、信託等商品需要透過保險公司、券商通路來銷售的情況,相對少,因此,這項規定對銀行的實質影響不大。 買屋網官員表示,這項新規定,提早因應新版巴塞爾協定、希望銀行強化資本的政策意含,大於業務面實質意義。 根據這項修正草案規定,要透過合作推廣業務銷售商個人信貸品的銀行,除資本適足率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外,最近一年的逾放比率也須未逾全體銀行平均數,且未逾1.5%,備抵呆帳覆蓋率須達全體銀行平均數以上,且達80%借錢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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